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根据《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章程》、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符合交易市场开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进行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注册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从事经营交易市场交易商品相关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五)企业法人出资或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资产达到交易市场规定金额(具体金额由交易市场根据商品调整);
(六)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法律文件:
(一)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线上交易初始会员申请表及入市协议;
(二)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委托指定联系人办理申请的,则指定联系人应取得法人委托授权;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交易市场收到符合要求的开户申请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至申请人。
第七条 会员不得将会员交易资格全部或者部分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八条 会员享有交易市场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交易市场会员资格不允许转让。如有变化,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章 会员资格注销
第十条 会员资格注销,须向交易市场提交《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线上交易会员销户申请表》,并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会员销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至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连续2次出现严重违约事件,并经交易市场协调,不能有效改正的;
(二)将交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拒绝执行交易市场决议的;
(四)虚假宣传,破坏交易市场社会信誉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市场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放弃会员资格,应由交易市场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放弃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结清与交易市场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退还交易市场心提供的电子签章及票据;
(三)办理交易市场交易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提交《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线上交易会员资料变更申请表》,交易市场应当做好会员相关资料变更手续留存,及时更新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股权结构或非法人组织中合伙人出资或出资人出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会员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停止现货业务;
(七)取得其他现货交易平台会员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现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制裁或其他交易平台处罚。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开户须提交有效的凭证。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账户。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使用并享受交易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及与交易、结算、信息和物流等相关的配套服务。
(三)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会员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交易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二)及时更改从交易市场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交易市场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确保提供给交易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变更,并对因未及时通知交易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会员资料有所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资料变更申请;
(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市场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每年对会员遵守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交易市场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交易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禁止会员代理他人交易,若会员违规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会员负责,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会员自行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与该等纠纷相关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单据及注销材料有保密及保管义务,所有资料以会员为单位,独立编码保存,所有纸质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利用交易市场交易从事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代理他人交易的;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市场有权暂停其现货交易或经交易市场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交易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市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